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迎宾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圣瑞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疃里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811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