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1682号
原告:山东高速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南二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Y6LD5U。
法定代表人:董立岩,董事长。
被告:新疆永升南油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索克巴格路3号康都世纪46栋2单元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84KKT8U。
法定代表人:骆红瑛,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高速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永升南油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速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高速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