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1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官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再审申请人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368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章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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