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3执8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官河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39456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贵工程款4822129.19元(内含**贵应付***、童未江、***、姜志雅四人的工程款合计1400000元),并支付**贵算至2015年4月29日止已结欠的逾期付款利息2442035.03元,再支付**贵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3422129.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75584元,执行费637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2019年4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浙民申1367号】本案的原判决文书再审申请。2019年4月28日案外人***(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4××××××××)自愿向本院交纳8000000元执行款保证金,并就该保证金如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省高院就本案再审失败可作为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8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民申1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的原判决文书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9)浙0683执860号一案的原判决文书再审(尚未判决);案外人***自愿向本院交纳8000000元执行款保证金,目前暂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8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潘伟
审判员楼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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