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7265号
原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地嵊州市官河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21)浙0683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7月2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6民终260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21)浙0683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指令继续审理。现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