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7705号 原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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