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越民二初字第1084号
原告***,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建设街。
被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竺树高,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住嵊州市金庭镇后山村411号。
被告***,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住嵊州市黄泽镇中南路7弄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竺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许 钟 军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朱 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