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黄箭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878号
原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黄箭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黄箭坂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黄箭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4元,减半收取计4362元,由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