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3民初527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市气象局,住所地绍兴市凤林西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气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但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请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