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与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通试验检测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4月2日,被告环通检测公司在武汉铁路局宜万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中标承揽宜万铁路隧道衬砌质量检测项目(招标编号:HBZH-201302-T34-0083号、JC-1标)。2013年4月13日,被告环通检测公司与武汉铁路局襄阳供电段签订宜万线长阳-巴东上行隧道衬砌检测安全协议,约定施工期限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4月19日止。2013年4月13日,被告环通检测公司设立的宜万铁路隧道检测JC-1项目部办公室主任***在巴东火车站见原告***等人在候车,获知其是要外出找工作后,***便邀请其到宜万铁路隧道检测JC-1项目部临时工作几天,工资每天120元。原告***等人便到宜万铁路隧道检测JC-1项目部工作,工作内容系为检测人员服务。2013年4月17日下午约六时,原告***所乘坐的工程机车在转移到下一隧道时,与另一工程机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
原告***受伤后,被告环通检测公司除承担医疗费外,其宜万铁路隧道检测JC-1项目部授权***全权处理事故所涉相关事务。***与原告***于2013年5月25日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环通检测公司依约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误工费、营养费及后期检查治疗费12000元。2013年6月27日,原告***以武汉铁路局荆门桥工段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与原告**明庭外和解,于同年7月23日再次协商达成协议,被告环通检测公司依约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费30000元。同日,原告***以***已对其进行了赔偿,且该案主体错误、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后因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便申请劳动仲裁,本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同一事实已经法院处理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来判断,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被告环通检测公司为完成其承包的具有短期性的隧道衬砌检测工程,以每日120元的劳动报酬,临时招用农民工,不具备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是以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事完即结束的临时用工关系,原告***愿不愿意做工可由其自由选择,并不受被告环通检测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管理,也不受其劳动纪律的约束,尽管原告***在施工中要服从被告环通检测公司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被告环通检测公司的成员,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故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环通检测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环通检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环通检测公司辩称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为:双方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违法;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补偿数额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辩称:我公司通过投标取得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只有5天,***的工作时间是3天,***在主观上不具有在我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的工作意愿,我公司也没有接受其长期、持续、稳定工作的意图,双方只是雇佣关系。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处理完毕,是圆满的处理方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为完成公司承包的具有短期性的隧道衬砌检测工程,以每日120元的劳动报酬,临时招用上诉人***,是以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事完即结束的临时用工关系,不具备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上诉人***可根据其意愿随时结束该临时用工关系,不受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管理,虽然上诉人***在施工中要服从检测项目部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的成员,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应为雇佣关系,且上诉人***受伤后,双方基于雇佣关系而达成的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请求确认与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苗劲松
审判员赵春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