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247号
原告: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1年2月22日出生,住址甘肃省灵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北部三层)。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昕柔,女,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通工程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服人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环通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第三人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29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劳务派遣协》,约定:1、第三人根据原告的人力资源需求向原告派遣员工,派遣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等不发生转移,由第三人保留,由第三人依约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项目;2、协议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限期为2年;3、被告负责与原告确认的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派遣手续;4、原告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5、派遣员工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因工人人身伤亡事故时,原告应在24小时内电话且书面通知第三人,并提供所需资料,由第三人统计、上报、申报理赔等。第三人申报完成后,工伤保险机构将赔付及待遇支付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应依法足额支付给员工及其家属。《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后,第三人于2016年1月将被告派遣至原告单位从事试验检测员工作,其每月工资均由第三人发放,原告作为用工单位仅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劳动派遣服务费用。2018年11月29日,被告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该仲裁委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呼赛劳仲字(2019)第9号仲裁裁决书,超出被告仲裁请求范围,错误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上海外服人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外服人资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综上事实与理由,因上海外服人资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院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赛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被告***的仲裁申请请求为确认与上海外服人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份裁决书裁决***与上海外服人资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环通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在仲裁审理期间,环通工程公司与上海外服人资公司均不认可与***存在劳动关系。因环通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现就***与环通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与上海外服人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尚未经过审理,因此,***的用人单位暂不明确,但***工作的地点是清楚明确的,也就是***实际提供劳动的履行地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上海外服人资公司请求贵院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由于目前无法确定***的用人单位,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红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