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通试验检测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4月2日,被告环通试验检测公司通过投标取得了承包宜万线长阳-巴东上行隧道衬砌检测工程,施工内容为搭乘作业车利用雷达检测仪器在隧道拱顶及两侧壁墙上的三点顺线路探测,有病害时打孔取样进行二次检测定性;施工工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同年4月19日止。为该工程施工,因被告设立的宜万铁路隧道检测JC-1项目部(以下简称检测项目部),需要找临时务工人员掌扶仪器检测发射接受信号移动天线,2013年4月13日,该检测项目部办公室主任***在巴东县火车站遇见原告***等人在候车,经询问,*大平是准备到四川打工的农民工,便请*大平到检测项目部施工处务工,约定报酬每日120元。同年4月17日18时许,在检测隧道作业过程中,因两辆配合作业的工程轨道车发生追尾,导致原告***受伤。同年4月20日,检测项目部授权***”全权处理发生于2013年4月17日的意外事故所涉及的相关事务”。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住院治疗53天,花费住院医疗费9601.81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0401.81元,***已给付。事后,双方又因赔偿问题引起纠纷,2013年7月8日,由***(为甲方)与***(为乙方)经协商达成了补偿协议,约定由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受伤的经济损失40000元,乙方收款后,再不得以任何理由找甲方索要其他补偿等。该协议达成的次日,***依约给付原告***补偿款40000元,同时***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了此前对武汉铁路局荆门桥工段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已作出口头裁定准许。2013年9月3日,原告***向本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6日以同一事实已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环通试验检测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来判断,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检测项目部为完成公司承包的具有短期性的隧道衬砌检测工程,以每日120元的劳动报酬,临时招用农民工***,不具备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是以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事完即结束的临时用工关系,原告愿不愿意做工可由原告自由选择,并不受被告环通试验检测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管理,也不受该公司劳动纪律的约束,尽管原告在施工中要服从检测项目部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被告单位的成员,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故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环通试验检测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为:双方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违法;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补偿数额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辩称:我公司通过投标取得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只有5天,***的工作时间是3天,***在主观上不具有在我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的工作意愿,我公司也没有接受其长期、持续、稳定工作的意图,双方只是雇佣关系。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处理完毕,是圆满的处理方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为完成公司承包的具有短期性的隧道衬砌检测工程,以每日120元的劳动报酬,临时招用上诉人***,是以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事完即结束的临时用工关系,不具备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上诉人***可根据其意愿随时结束该临时用工关系,不受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管理,虽然上诉人***在施工中要服从检测项目部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的成员,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应为雇佣关系,且上诉人***受伤后,双方基于雇佣关系而达成的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请求确认与被上诉人环通试验检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苗劲松
审判员赵春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