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志达轻质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81执恢66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志达轻质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579483。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大普吉同心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魏培荣,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535955122。

法定代表人:刘荣,职务:总经理。

地址:宣威市(电信大厦)。

申请执行人云南志达轻质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38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444125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宣威市块土地,但该四块土地已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灿伟

法官助理 王荣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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