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齐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执4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齐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龙社区居委会青龙石场。
法定代表人:王方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荣权、李明,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建设街(电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荣。
本院受理的云南齐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云南齐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长风牌”QTZ5610型塔式起重机一台;二、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齐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7,380元、进出场费5000元,合计222,380元;三、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租金21500元标准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齐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返还“长风牌”QTZ5610型塔式起重机之日止的租金;四、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年利率不超过24%)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齐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从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基数、逾期期间按照《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第七条确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4元,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齐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D×××××号、云D×××××号、云D×××××号车辆,但穷尽调查手段无法找到被查封车辆,故无法处置;(4)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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