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志达轻质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81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志达轻质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579483
法定代表人魏培荣职务:总经理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克鹏,男,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曲靖市人,住曲靖市麒麟区。身份证号码:53230119800913****电话:。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码:530381100000478
法定代表人:刘荣
地址:宣威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志达轻质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38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4441258.7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68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股权,现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该股权。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华芬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唐君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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