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3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89438A。
法定代表人:吴惠兰,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特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460509。
法定代表人:郭云河,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建设街(电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225********3135。
法定代表人:刘荣,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62684883T。
法定代表人:郭云河,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鹤凤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3052468B。
法定代表人:郭云河,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3********0021。
法定代表人:郭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云河,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蒋琼莲,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郭芳,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黎晓平,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郭芳、黎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郭芳、黎晓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保字第0022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在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并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执保字第36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宣威市振兴路东侧月牙湖新村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宣国用(2014)第003001号、003002号、003004号、003005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以(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8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前述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执保字第1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郭芳名下位于重庆市××新区××大道××单元10-2(房产证号:1××房地证2013字第09167号)的房屋;并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执保字第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山东路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311房地证2010字第005808号、005900号、005898号、311D房地证2010字第00075号),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山东路的厂房(产权证号:311房地证2010字第000792-000793号、005893-005901号、005773号-005774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以(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8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对前述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查封期限届满前进行了继续查封。前述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系轮候查封或涉及他人抵押权,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郭芳名下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因系轮候查封或涉及他人抵押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执7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金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郭芳、黎晓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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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 旭
审判员 康忠亮
审判员 彭曼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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