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381号之一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九州方园大厦****)。
负责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亮,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街道口南村**鹏程惠园******>
法定代表人:李云金。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分公司)与被告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通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乐金公司银行存款总计41070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原告通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乐金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原告通力分公司要求解除对被告乐金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701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2×××51)总计41070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革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