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381号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九州方园大厦****)。
负责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亮,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街道口南村**鹏程惠园******>
法定代表人:李云金。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通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乐金公司银行存款总计41070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为此申请人通力分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通力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2×××51)总计410701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乐金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总计41070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革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