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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3民初1855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丙九路园丁花园小区45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该公司法务处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立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