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3民初1855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丙九路园丁花园小区45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该公司法务处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立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