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2403执保69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江南镇太平岭村*组。
申请人:**起,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南湖社区*组。
被申请人: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丙九路园丁花园45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敦化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挥部,住所敦化市****18号楼.
负责人:**,副总指挥。
本院在执行***、**起与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执行,依据(2019)吉2403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19)吉2403执保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4月30日扣留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敦化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款87000元;*****以其位于敦化市江南镇太平岭村,房权证号江南镇005132,面积56平方米的房屋。
至此,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作出的(2019)吉2403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保全完
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19)吉2403执保69号申请人***、**起与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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