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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3民初1017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丙九路园丁花园小区45栋。 被告: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住所敦化市财政宾馆三楼。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