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3民初1017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丙九路园丁花园小区45栋。
被告: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住所敦化市财政宾馆三楼。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