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非诉行为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行保2号 请求人: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请求人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船公司)与被请求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1.责令被请求人**公司立即在温州海事局办理涉案自升自航石油工程船(船舶识别号为CN20153595411)的船舶电台执照(编号:交字NO.J0009629)、船舶呼号(BLKX)、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编号:201701474,MMSI:412767510)的注销手续;2.责令被请求人**公司立即协助请求人北船公司在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将自升自航石油工程船(船舶识别号:CN20153595411)的全套建造检验证书按请求人北船公司提供的新船名(原船名为“**01”)办理至请求人北船公司名下;3.责令被请求人**公司立即协助请求人北船公司在青岛海事局为涉案自升自航石油工程船(船舶识别号:CN20153595411)办理船舶名称核定手续、船舶电台执照、船舶呼号及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并协助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至请求人北船公司名下。请求人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请求人北船公司(曾用名: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船舶建造方与案外人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联合卖方与被请求人**公司订立《“**一号”自升自航石油工程船建造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请求人北船公司与被请求人**公司就船舶交接等事宜已进行了有效协商并形成书面《备忘录》,各方确认涉案船舶建造完工并达到交船状态,约定如**公司未如期履行付款义务,涉案船舶归属北船公司,同时**公司放弃合同项下与该船有关的全部权益。现**公司未完成付款义务,请求人北船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系为纠正被请求人**公司违反约定的行为并为减少损失持续扩大而提出,其海事强制令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在温州海事局办理自升自航石油工程船(船舶识别号:CN20153595411)的船舶电台执照(编号:交字NO.J0009629)、船舶呼号(BLKX)、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编号:201701474、MMSI:412767510)的注销手续; 三、责令被请求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协助请求人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在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将自升自航石油工程船(船舶识别号:CN20153595411)的全套建造检验证书按请求人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提供的新船名(原船名为“**01”)办理至请求人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名下; 四、责令被请求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协助请求人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在青岛海事局为自升自航石油工程船(船舶识别号CN20153595411)办理船舶名称核定手续、船舶电台执照、船舶呼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并协助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至请求人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名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