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6160号
原告:青岛智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1号院内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G1KG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970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东韩社区(面粉机械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6362802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智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岛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因原告、被告、第三人已经庭外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智华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