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2333号
原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西岗区百胜房屋信息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43号2-2。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西岗区百胜房屋信息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