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

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3725号 原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