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

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2538号 原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7908146522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