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2民初2177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男,汉族,2001年11月4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男,汉族,1950年7月8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寇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