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2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90695375。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内街4幢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1401526N。
被执行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99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0199G。
被执行人:芜湖两淮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5701251R。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两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1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如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