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1219号
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繁荣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W9B9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99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019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2023年3月1日,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3元,由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娟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