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1302民初15865号 原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99号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与宿永路交叉口西南角恒大名都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与银屏路交口恒大广场2号地块商务写字楼51层5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淮建设)与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鼎置业)、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两淮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鼎置业及被告恒大地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两淮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保修金73832.67元;2、判令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应付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详见诉讼请求说明表);3、判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日,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鼎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淮公司”)签订《宿州恒大名都小区西侧与南侧道路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两淮公司为被告恒鼎公司施工修复破损路面。《施工合同》同时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施工范围、工期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两淮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内容,2019年7月19日,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并进行结算,工程款总计258314.61元。在合同履行期内,被告恒鼎公司通过商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共计2387256.45元,尚欠工程保修金73832.67元未予支付。另查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系被告恒鼎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恒鼎公司系被告恒大公司的一人有限公司。现原告两淮公司经过多次催告,两均未能履行到期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各项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恒鼎置业未到庭答辩。 被告恒大地产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9日,被告恒鼎置业(发包人),与原告两淮建设(承包人)签订《宿州恒大名都小区西侧与南侧道路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两淮建设按恒鼎置业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变更对宿州恒大名都小区西侧与南侧道路及附属工程,道路总全长约660m,宽度为8m,本合同范围道路工程约3764平方米;含道路工程、土方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排水工程、临时变压器的保护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合同暂定总价2184679.92元。本工程采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承包人每月申报一次进度款,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自工程竣工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两淮置业依约完成了施工内容,2019年7月19日,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最终结算,工程款总计2461089.12元。在合同履行期内,被告恒鼎置业通过商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共计2387256.45元,尚欠工程保修金73832.67(2461089.12×3%=73832.67)元未予支付。 另查明,被告恒大地产系被告恒鼎公司的唯一股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资质证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书、银行转账凭证、商业承兑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质量保修期也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恒鼎置业支付73832.67元保修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恒鼎置业未及时返还原告的保修金,必然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两淮建设要求恒鼎置业支付其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两淮建设主张的利息计算方法、计付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恒鼎建设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地产为恒鼎置业的唯一股东,恒大地产未提供证据证明恒鼎置业的财产独立于恒大地产,故恒大地产对恒鼎置业欠付两淮建设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大地产、恒鼎置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73832.67元及利息(以73832.6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被告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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