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伟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4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华星科技苑C座203室。
法定代表人:艾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伟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红星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许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东、叶紫樱,、实习律师。
上诉人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伟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剑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在上诉交费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上诉人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3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