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伟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红星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东,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紫樱,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扬州市伟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指定审判员舒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3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舒 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骆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