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民初74号之一
原告:杭州威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贺陈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俊华。
被告: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华星科技苑****
法定代表人:艾聪。
原告杭州威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2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2月22日,原告杭州威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收了本院向其送达的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威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计249.50元,由杭州威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