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民初10813号

原告: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华星科技苑****。

法定代表人:艾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贺,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医学院,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滨江高教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吕建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洵熙、方小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85482.4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3372.45元(暂按年利率6%核算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实际以质保金付清之日至。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经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以下简称省医科院)公开招投标,原告中标被告发包项目“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会议智能化弱电工程”,双方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省医科院会议智能化弱电工程承包给原告,同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月中旬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为配合整体项目,案涉项目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案涉工程款为1709649元,故被告依约留取工程价款的5%,即85482.45元的质保金。现案涉项目已竣工满两年,省医科院依约应将留取的质保金归还原告,然在原告一再追讨下,拒不归还,且在2019年初,单方面向原告发送《省医科院关于扣除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质保金的告知函》,以原告和案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扣除质保金。综上,原告认为,省医科院单方扣除质保金存在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省医科院已经并入被告,故特起诉被告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代为清偿原告的债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应予以抵消。被告除为原告提供智能化弱电建设工程服务外,还负责原告的门禁系统工程施工项目。2018年10月,因原告未能及时支付拖欠供应商杭州威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克达公司)42560元的门禁系统设备款,导致威克达公司拒绝门禁系统继续使用的授权,被告黄龙院区在长达五个月的期限内无法正常使用电子门锁,造成了严重的财产和人事安全隐患。期间,被告数次以发函等形式要求原告予以解决,并提出以智能化弱点建设工程服务项目的质保金先行用于垫付原告欠付的设备款,但原告始终未予理会。2019年3月8日,被告正式发函告知原告,以上述质保金先行用于垫付原告欠付的设备款,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威克达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至被告。因此,被告已代为清偿了原告欠付的设备款,鉴于被告与原告之间互负到期债务,且均为金钱债务,应予以抵消。二、原告未配合办理款项结算,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质保期满后,原告曾口头认可债权债务抵消事宜,被告亦同意就抵消后的剩余款项进行退还。但因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且始终未予更换,款项结算事宜搁置至今,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公开招标并中标,双方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将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会议智能化弱电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确认达到合同质量目标且经审计部门造价审核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除留取5%质量保修金外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在竣工满一年后的十天内退还保修金的40%,竣工满二年后的十天内退还剩余保证金(均不计利息)。”在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月5日起进行施工,2017年5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8月9日原告将案涉设备交付被告。后经浙江同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定,涉案工程造价为1709649元。2018年1月17日被告依约留取审定价的5%即85482.45元作为质量保修金。

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0日与案外人威克达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威克达公司向原告提供电子门锁,该批设备用于省医科院的电子门禁系统。2017年1月3日,威克达公司向原告交付设备。原告依约于2014年11月18日支付10400元,2017年1月3日52000元,尚未支付剩余货款42560元。2018年10月,威克达公司以原告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停止对被告的电子门禁系统授权。2019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告知函,要求原告在2019年3月5日前永久恢复被告的电子门禁授权问题,逾期将先行考虑将原告的质保金用于垫付42560元。2019年3月8日,被告再次发告知函于原告,由于未收到原告任何回复,视原告已默认被告的方案,被告将相关质保金先行垫付42560元设备款。

另外,省医科院在向原告发送的告知函中陈述,其门禁系统系省医科院与浙江万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智能化工程”合同范围。

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和(2020-2029)的批复》(浙政函[2019]101号),杭州医学院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合并组建新的杭州医学院,原杭州医学院和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的人员、财产、债权债务等整体纳入新杭州医学院,杭州医学院概括继承了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的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审定表、收款收据,被告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省医科院关于科技医疗综合楼门禁系统相关情况的告知函》、收款回单、威克达公司出具的确认函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省医科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所涉工程为省医科院会议智能化弱电工程,该工程已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验收评审为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省医科院应当于案涉工程竣工满一年后的十天内即2018年5月28日前向原告退还5%的质保金即85482.45元中的40%计34192.98元;于案涉工程竣工满贰年后的十天内即2019年5月28日前向原告退还剩余质保金51289.47元。关于被告提出的上述质保金中的42560元应与被告支付威克达公司同等金额设备款相抵消的抗辩意见。因为省医科院的门禁系统工程系发包给案外人浙江万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双方之间另行签订了合同,与本案所涉工程系两个不同的工程,况且原告与威克达公司就未付设备款还存在争议,因此不能与本案中的质保金相抵消。省医科院因门禁系统而多支出的上述42560元,可向相关责任公司另行主张。现省医科院并入杭州医学院,其债权债务应由被告杭州医学院享受和承担。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85482.45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医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8548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72.45元(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之后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另行计付),共计8885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元,由杭州医学院负担。

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医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旭莉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