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卓联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8284号
原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与被告诸暨卓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联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梁斌,被告卓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九鼎公司依据(2015)绍诸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2015)绍诸民初字第1568号案件已由本院决定再审,且该案尚在审理当中,故九鼎公司对卓联公司是否享有债权尚无法确认,且再审结果也决定九鼎公司的债权是否需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再行主张。综上,九鼎公司现起诉已无必要,本案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8月20日,九鼎公司与卓联酒店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卓联酒店将诸暨市陶朱街道仁爱路18号诸暨市雷迪森大酒店9-15层装修工程承包给九鼎公司,合同履行中,应卓联酒店要求停止施工后一直未复工,九鼎公司遂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中,委托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九鼎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诸暨市雷迪森大酒店9-15层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工程造价为865504.25元,其中拆除部分工程量为56618.99元,并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绍诸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九鼎公司与卓联酒店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5年6月17日解除;二、卓联酒店应支付九鼎公司工程款865504.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卓联酒店应赔偿九鼎公司停工损失114400元;四、九鼎公司对诸暨市陶朱街道仁爱路18号诸暨市××层房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人民币808885.26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 2017年9月1日,本院受理卓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为确定资产处置价值委托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卓联大厦商业、办公用房、地下室、、地下室建工程及三间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绍统评报字[2019]第092号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中确定卓联大厦整体评估价值为52982626元,其中九鼎公司施工的9层、13层、14层部分的装饰装修工程评估价值为207999元。卓联大厦整体于2019年9月13日在淘宝网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为3392万元。 九鼎公司依据(2015)绍诸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后认为,卓联公司名下的卓联大厦尚存第九层、第十三、十四层,且已拍卖成交,装修部分对应拍卖价为133163.01元。故确定九鼎公司优先债权为133163.01元。九鼎公司对破产管理人上述破产债权确认金额有异议,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九鼎公司于2020年4月向本院申请卓联酒店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浙0681破申报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九鼎公司对卓联酒店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为卓联酒店管理人。 再查明,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浙0681民监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15)绍诸民初字第1568号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以上事实由(2015)绍诸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债权确认单、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绍统评报字(2019)第092号资产评估报告、阿里拍卖竞买公告复印件、(2014)绍诸执民字第51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4)绍诸执民初字第53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浙0681破申18号、(2020)浙0681民监23号民事裁定书及双方陈述所证实。
驳回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边 芳 人民陪审员 蒋培南
书 记 员 冯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