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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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异99号
申请人:程岗,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邓宏斌,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98号6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3621706X。
法定代表人:周国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二段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12571063E。
法定代表人:蔡吾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岗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岗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材料;3.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院查明,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浙070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19)浙07民终691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二、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718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314元,由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988元,由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3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41元,由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66元,由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275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浙0702执6554号。
另查明,2020年5月18日,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岗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程岗。2020年5月28日,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20年12月29日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书面确认程岗已取得其在(2020)浙0702执6554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程岗据此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程岗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的依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程岗的变更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程岗为本院(2020)浙0702执6554号[执行依据为(2019)浙07民终691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应峰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丰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