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恒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万恒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105行初19号
原告:杭州万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源路368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恒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杭州万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以被告已撤销原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恒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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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沈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应晓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钱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