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木匠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与浙江大木匠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2416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木匠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54545416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648弄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大木匠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964.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74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14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144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143160.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