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4执36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启新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5189-X。
法定代表人岑绍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于2016年12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43306.9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邬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