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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盈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802民初3843号
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646号。
法定代表人刘钜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兴国、张林,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日,住浙江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5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下西物流园区万盛路东段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献。
被告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启新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盈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私营工业城新横八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柴晓红。
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盈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秀莲
人民陪审员  王翠萍
人民陪审员  覃登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国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