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能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北执民字第14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法定代表人:钱建国。
被执行人: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绍能。
被执行人:宁波能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绍能。
被执行人:岑绍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能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岑绍能[(2015)甬北商初字第0067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43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有锋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沈元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