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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2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290052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号(宁波泰富广场)**幢**-**。

法定代表人:张亚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能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985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号3号。

法定代表人:芩绍能。

被执行人:岑绍能,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105189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芩绍能。

被执行人:王央露,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能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岑绍能、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央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8年4月4日达成和解,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12执2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  李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