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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4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565号(宁波泰富广场)3幢6-1,组织机构代码:0629005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盈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私营工业城新横八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614787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能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启新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7204985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启新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518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040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4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盈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能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岑绍能、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央露银行存款、收入3602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