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5***8719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悦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民航路4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L3577273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7)温仲裁字第52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悦豪娱乐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市悦豪娱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温州市悦豪娱乐有限公司在(2017)浙03执75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悦豪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前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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