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米多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6民初7082号
原告:温州市米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家具园区万盛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州、**,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65号。
原告温州市米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米多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米多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米多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计1356.50元,由温州市米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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