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2民初5045号
原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5618719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承胜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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