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洞民初字第77号
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防。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3元,由原告温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