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613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路学院大厦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4756854J。
法定代表人:*国防。
原告***与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立达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