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23民初255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明,上高县嘉德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路学院大厦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4756854J。
法定代表人:*国防。
原告***与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增加被告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16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磊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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