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神龙门业有限公司与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3民初2264号
原告:温州神龙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路学院大厦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国防,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神龙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神龙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温州神龙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阳